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2.因所詢涉及其包裝飲用水之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等,建請逕洽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主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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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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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飲用水係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包括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及本署公告之「指定簡易自來水為飲用水之種類」等。 2.另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為0.2~1.0mg/L,並加註「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亦即自來水公司其具消毒單元(加氯消毒)之淨水處理後清水,及經由配水管網輸(配)送至各公私場所之供水系統,需符合自由有效餘氯之飲用水水質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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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1)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2)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3)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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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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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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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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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 |
1.有關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細菌性標準另有備註:「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亦即自來水公司具消毒系統之淨水處理後清水,及經由水廠配水管網輸(配)送至各公私場所之供水系統直接供水點(採樣地點位於水表之前或未經家戶水池、水塔之直接供水),適用總菌落數之水質檢驗,以驗證水廠消毒效率。
2.其餘如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俗稱飲水機)、大樓的管線水或公私場所內水龍頭出水則無需檢測總菌落數。
1.為提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本部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辦理飲用水相關稽查管制工作,109年1 月至 111年 9月15日止,全國共抽驗自來水水質 3 萬 1,002 件,合格率為 99.9%,針對不合格處均依法裁處,並要求改善完成,以確保飲用水安全及品質。
2.另為維護水質安全,建議用戶應定期檢視並清理水池水塔,例如可至少每半年清洗水池水塔1次,清洗時請一併檢修相關設備,並委託合格專業的清洗業者代勞,以確保自來水飲用安全。
3.又依自來水法第72條規定,自來水用戶對其用水設備、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或水質不清潔時,得請求自來水事業派員檢校。故來信所詢有關自來水水質不清潔問題,可洽當地自來水事業單位詢問或檢校。
1.為提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本部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辦理飲用水相關稽查管制工作,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2.所詢「鹿港水質沒有處理好」問題,本部業已另案函請彰化縣環保局加強抽驗鹿港自來水水質,若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即依法裁處,並要求自來水事業改善完成,以確保飲用水安全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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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使用。本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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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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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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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