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俗稱飲水機)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
2.貴社區飲水機若有供公眾飲用,所設置之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飲水機),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相關維護、採樣檢驗水質,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另本條例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社區住戶以外之訪客或不特定人等,即屬本條例所稱之「公眾」。
3.另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本辦法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應依第7條第1項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本辦法第10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
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2.因此包裝或盛裝(桶裝水)之飲用水,其水源水質應符合本署「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其販賣成品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相關規定,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規定,請逕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3.另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852(包裝礦泉水),有關所詢礦泉水規定,可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表格可左右滑動)
1.查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細菌性標準之總菌落數最大限值為100 CFU/毫升,惟其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查自來水事業之工程設施分為取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與用水等。其中水廠配水管網係指淨水後清水、送水、配水至用戶用水前之配水管網直接供水點。 |
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因此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水質應符合本署「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其販賣成品水質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2.因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852係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有關所詢包裝成份:水、岩鹽粉之產品是否符合CNS12852之包裝飲用水,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是否為一般性飲料請逕洽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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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本條例第7條規定,自來水有關之設備管理,依自來水法之規定。 |
1.台端為申請查詢彰化縣彰化市國聖路70巷內社區周圍畸零土地,地號彰化市阿夷段柴坑子小段第822-18地號與第823-12地號因向彰化縣政府地政局申請變更,需附興辦事業查詢向各單位所管是否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
2.查上述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中有關環境保護業務包括是否位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及是否位屬航空噪音防制區等項,惟查註相關地段地號土地是否位於上述區域等業務係屬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權責,爰建請逕洽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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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本條例第28條所稱包裝飲用水,係指包裝礦泉水、包裝蒸餾水、包裝純水或其他以密閉不可復原方式包裝之飲用水。」因此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水質應符合本署「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其販賣成品水質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另飲用水管理條例並無禁用瓶裝水的相關授權規定。 |
1.查為減少寶特瓶及塑膠用量,台北市政府積極於捷運站、學校、公園、機關、運動場所等,設置約600台直飲台,提供民眾免費飲用。另統計六都直轄市政府環保局歷年稽查列管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共約8,000處所;目前公共場所飲水機已普遍設置,方便民眾飲用。
2.公共場所飲水機管理重點係為其設備維護及水質安全,本部配合加強督導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執行飲水機設備維護及水質抽驗稽查,以確保公共場所飲水機(或直飲台)之飲用水水質安全。
1.查本部104年5月14日環署毒字第1040038509號函釋略以,鑑於科技時代網路逐漸普及,以QR code掃描連結方式揭示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如經地方環保機關測試直接連結該設備之紀錄成功,且其揭示內容符合該辦法相關規定,則可納為揭示作法之一。
2.另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第1項水質檢測紀錄應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3.依上述規定,所詢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含直飲台),仍需將水質檢測紀錄(貴處寄送之水質檢驗報告)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以符法規規定。
1.查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細菌性標準之總菌落數最大限值為100 CFU/毫升,惟其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查自來水事業之工程設施分為取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 與用水等。其中水廠配水管網係指淨水後清水、送水、配水至用戶用水前之配水管網直接供水點。
2.另一般家庭用水之出水口並不適用該標準之總菌落數,惟可參考大腸桿菌群6(多管發酵酵法)MPN/100毫升或6(濾膜法)CFU/100毫升,協助判斷是否遭受致病性微生物污染。
3.又食品工廠用水之出水口亦不適用該標準之總菌落數,惟食品工廠用水係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權責,請逕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查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細菌性標準包括大腸桿菌群六(多管發酵酵法)MPN/一00毫升或六(濾膜法)CFU/一00毫升,以及總菌落數一00CFU/毫升,惟其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2.亦即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含過濾器)其飲用水水質標準中有關細菌性標準僅適用大腸桿菌群項目,而不適用總菌落數項目。
1.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每月至少1次辦理維護工作,依第7條第1項規定接用自來水者每隔3個月做水質檢驗乙次(檢測大腸桿菌群)。
2.另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應依第7條第1項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本條規定亦係規範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
3.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或採取有關樣品、索取有關資料,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亦即各級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檢(稽)查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維護、紀錄及水質。
(表格可左右滑動)
1.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每月至少1次辦理維護工作,依第7條第1項規定接用自來水者每隔3個月做水質檢驗1次(檢測大腸桿菌群),另依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並將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1.所詢有關百貨公司裏面的餐廳美食街,其製冰機冰塊或飲料機飲料之相關檢驗及規範為何一事,係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權責,請逕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另有關飲用水水質檢驗問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同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
3.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4.另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每月至少1次辦理維護工作,第7條第1項規定接自來水者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並將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5.另有關濾心應多久更換一次,請參考該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所附之操作維護手冊,進行維謢及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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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每月至少1次辦理維護工作,依第7條第1項規定接用自來水者每隔3個月做水質檢驗乙次(檢測大腸桿菌群),另依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並將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