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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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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訂有「總硬度(以CaCO3計)」最大限值為300 mg/L,該項目屬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如飲用水之「總硬度」小於或等於300 mg/L,則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 |
1.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飲用水係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包括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及本署公告之「指定簡易自來水為飲用水之種類」等。
2.另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為0.2~1.0mg/L,並加註「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亦即自來水公司其具消毒單元(加氯消毒)之淨水處理後清水,及經由配水管網輸(配)送至各公私場所之供水系統,需符合自由有效餘氯之飲用水水質標準。
3.至工廠用水則不受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範,若所詢為食品工廠相關用水,因事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建請逕洽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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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有效餘氯限值範圍為0.2~1.0mg/L,並加註「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亦即自來水公司其具消毒系統之淨水處理後清水,經由配水管網輸(配)送至各公私場所之供水系統,需進行有效餘氯之水質檢驗,惟如經飲用水設備過濾後之水質(如RO或純水處理),則無需檢測有效餘氯,亦即不適用飲用水水質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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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1)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2)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3)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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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第2項「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1)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2)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3)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4)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5)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略以)」,故針對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如有摻混污水、家庭或事業廢水經污水處理廠二級處理之污染原水、有害物質或有毒物質、化學藥劑污染及人為污染水源水質之情事,可向當地環保局檢舉,如違反相關規定者依該條例第20條規定裁處,以確保飲用水源水質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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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該飲用水水質標準第2條規定,適用於本條例第4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
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
2.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3.另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本辦法第10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
4.今檢視貴署來文附件之韓國產業技術檢測院Eunah Kim女士來信及產品照片所示,無法確認其飲用水設備是否供公眾飲用(非家用),亦無法確認是否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倘若係設置於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可參考本部前開規定;如非屬供公眾飲用,本部則無相關法令規範。
1.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者應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每月至少1次辦理維護工作,以及依第7條第1項規定,接自來水者每隔3個月做水質檢驗1次(檢測大腸桿菌群);另依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並將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 (第10條),並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第6條第2項)。
2.另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細菌性標準另有備註:「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亦即自來水公司其具消毒系統之淨水處理後清水,經由配水管網輸(配)送至各公私場所之供水系統直接供水點(採樣地點位於水表之前或未經家戶水池、水塔之直接供水)可進行總菌落數(驗證消毒效率)之水質檢驗外,其餘如飲用水設備或公私場所內水龍頭出水只要檢測大腸桿菌群,不需檢測總菌落數。
3.至餐飲業或食品工廠相關用水事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請逕洽食品藥物管理署。
1.針對民眾需求辦理之水質檢驗業務,部分縣市(如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等)訂有相關收費標準或有條件提供相關服務,係屬地方事務權限。
2.本部並無台端所提檢測業務,如有相關需求可循地方環保局檢測管道,或至本部環境研究院網頁查詢經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委託辦理。
1.經查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保法規,並無規範自來水塔禁止使用紫外線殺菌燈管來殺菌之規定。
2.另為保障國民飲用水安全,本部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督導縣市環保機關辦理飲用水相關稽查管制工作,109年1月至110年3月20日,全國共抽驗自來水水質13,433件,合格率為99.86%,針對不合格處均督導地方依法裁處,並要求限期改善完成,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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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每月至少1次辦理維護工作,依第7條第1項規定接用自來水者每隔3個月做水質檢驗(檢測大腸桿菌群),另依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並將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1.環境部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督導地方環保局定期針對各淨水場清水及配水管網之直接供水點進行水質稽查管制,近年來每年全國平均抽驗約1萬件,合格率達99.5%以上。
2.針對不合格處,由當地環保局依法裁處、通知供水單位限期改善,並於其改善完成報請查驗之後,進行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及檢驗(複驗),督導確實改善完成。
3.環境部定期依各環保局回傳抽驗結果統計資料,產製公務統計報表,置於環境部網站供民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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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減少塑膠垃圾產生,同時解決公眾飲水需求,本部與民間單位共同推行「奉茶行動」,將飲水設置地點納入「奉茶APP」應用程式,並邀請各縣市政府、民間商家一同加入,讓國人在旅行途中,可輕鬆按圖索驥補充水份,同時為環境盡一份心力。 |
1.「飲用水管理條例」第8條所述「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使用」,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定義:「本條例第4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至於「公私場所」係泛指所有公務部門及私場所(含行政機關、學校、台鐵車站、航空站、捷運車站、公司行號、民間企業…)等。
2.因實務考量目前本署未依該條例第8條公告公私場所,因此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但仍應依同條例第9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定期維護、檢驗水質、作成紀錄揭示、備查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