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者應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每月至少1次辦理維護工作及第7條第1項規定,接自來水者每隔3個月做水質檢驗乙次(檢測大腸桿菌群);另依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並將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2.所詢每3個月定期檢查飲水機大腸桿菌群規,如果廠區內只有2台飲水機,則第1季檢查第1台,第2季檢查第2台,第3季再檢查第1台,第4季再檢查第2台,依序下去。
3.至公司總部在台中,另外工廠在梧棲,因分屬不同場所,有關飲用水設備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之規定,須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