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由衛生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管理。
民眾購買包裝水或盛裝水日益增多,尤其以高雄地區賣水情況最為普遍,市售包裝水或盛裝水,到處可見,惟水源水質之良窳對民眾飲用水安全影響甚鉅,實有必要加以管理。由於包裝水或盛裝水管理涉及各機關權責,依據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6年5月16日台86消保企字00602號會議紀錄之會商結論:包裝水或盛裝水管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聯合稽查方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