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包裝水或盛裝水日益增多,尤其以高雄地區賣水情況最為普遍,市售包裝水或盛裝水,到處可見,惟水源水質之良窳對民眾飲用水安全影響甚鉅,實有必要加以管理。由於包裝水或盛裝水管理涉及各機關權責,依據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6年5月16日台86消保企字00602號會議紀錄之會商結論:包裝水或盛裝水管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聯合稽查方式管理,各單位管理權責分工如下:
一、包裝水或盛裝水水源之水質管理,由環保單位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之規定管理。
二、包裝水或盛裝水除水源之水質外,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由衛生單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管理。
三、包裝礦泉水、包裝飲用水之中國國家標準(CNS)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負責訂定,包括接受製造工廠申請正字標記等事宜。
四、食品製造優良工廠規範(FGMP)由經濟部工業局負責辦理,包括標準的訂定及接受製造工廠的申請等事宜。
五、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水權登記之管理,由建設(工務)單位及水利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及等相關法令之規定管理。
六、包裝或盛裝飲用水之運輸及佔用道路騎樓營等交通問題之管理,由警察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管理。
七、有關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業者之稅捐之核課,由建設、稅捐單位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等相關稅捐法令之規定管理。
為落實管理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由各級環保機關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主動稽查其水源水質,另如縣市政府訂有「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則由業者依該自治條例檢附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或依該條例據以訂定之「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申請水源供應許可證事宜,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註1:包裝礦泉水、包裝飲用水之中國國家標準(CNS)分別為CNS 12700 N5225及CNS 12852 N5228。
註2:「食品 GMP 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係由台灣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台灣食品 GMP 發展協會
政府及民間食品專業研究及推廣機構所組成,負責執行 核定與取消食品 GMP 認證工廠及產品等業務,以符合食品製造優良工廠規範(FGMP)及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相關規定,認證之工廠包括製造瓶裝水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