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目前已劃定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或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二萬五千分之一比例地形範圍圖存各縣(市)政府備查閱。如需查詢開發基地是否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請逕洽開發基地所轄之縣(市)政府(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