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掌握各地區飲用水水質狀況,歷年來各環保機關對飲用水水質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驗工作, 以確保飲用水的安全。抽驗類別分為自來水及非自來水兩部分。其 抽驗不合格件數之統計係以實際檢測數據判定之事實,並未剔除訴願後撤銷案件 。
一、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凡臺閩地區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抽驗飲用水水質之檢驗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一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自來水水質:
指依自來水法由自來水公司以水管導引供應之公共給水,且採樣點位於水表之前或未經家戶水池、水塔之直接供水;間接供水不列入統計。
(二)非自來水水質:
指自來水以外的其他飲用水,包括簡易自來水、供飲用之井水、山泉水等,但不包括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及包裝或盛裝飲用水。
(三)簡易自來水水質:
指取用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未經處理或經簡易淨水處理後供人 飲用之水,其用水人數達500人或供水戶數達100戶以上,且每日供水量在100 立方公尺以上,但不包括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社區自設公共 給水設備、包裝或盛裝飲用水。前項供水戶數之人口計算基準,以每人使用30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四)非供飲用之地面水體、地下水體、泉水等非自來水,公私場所或民眾自行採樣送驗者均不列入統計。
(五)檢驗件數:
指檢驗之水樣數,一件水樣可能檢驗全部或部分之項目。
(六)檢驗件數之不合格數:
指不合格之水樣數,一件水樣之檢驗項目中有一項以上不合格者,即視為不合格。
(七)檢驗項次:
指各檢驗項目之檢驗次數合計,亦即各水樣之檢驗項目數合計。
*統計單位:檢驗件數、檢驗項次及不合格率。
*統計分類:(一)縱行科目按水樣別分。(二)橫列科目按檢驗項目別、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月。
*時效:2個月。
*資料變革:因應業務需求修訂統計科目及定義乙項,原「非自來水水質」修訂為「簡易自來水水質」,並溯自94年(資料期間)起實施。
二、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各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縣市環境保護局按月提報飲用水水質抽驗檢驗結果資料,經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審核後,併同環境督察總隊資料彙總,再由統計室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檢驗件數、檢驗項次之年資料為當年各月數據之加總。
檢驗項次:飲用水水質標準中各個水質檢驗項目,依各實際檢驗項目之檢驗次數合計數填報。
任一種水樣可能做全部抑或部分之檢驗項目,若其中之一不合格,即判定不合格,視為不合格之水樣,因此其各項次不合格數之合計必大於不合格總件數。